【税法大全】个人所得税各类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
一、综合所得
(一)居民个人:
可减除内容=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可减除内容=减除费用五千元。
二、经营所得(微信公众号:德新税悟整理)
(一)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有综合所得
可减除内容=成本+费用+损失。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无综合所得
可减除内容=(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成本+费用+损失。
注: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财产租赁所得
(一)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减除费用=八百元
(二)每次收入超过四千元
减除费用=收入×20%
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转让所得
减除费用=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注: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五、劳务报酬所得
减除标准=收入×20%
注: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六、稿酬所得
减除标准=收入×20%
注:收入=实际取得金额×70%
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减除标准=收入×20%
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八、公益捐赠
(一)全额扣除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注: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注: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比例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
1.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2.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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